前言
作为相关问题的开创性判决明确了WTO法律体系下国家的安全例外中的自判性问题和审查要素标准,对当今紧张的国际贸易局势产生了诸多影响。其明确指出GATT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情况并非不可审理或完全自我裁决的援引国家的安全例外条款的成员方虽有权自行判断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措施的必要性,但必须是出于真诚善意并且是“合理的”。此外,专家组在罗列了“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状况”包括的几种情形外,进一步对适用紧急情况的前提做出了限制,要求成员方只有在证实了当前所处的紧急情况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签订条款时语境时,才可证明自己根据该项条款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加强了对国家滥用该条款的限制。
此外,专家组在明确表示对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争议拥有管辖权后,还确立了相关争议的审查酌处顺序:第一步,确定国际关系中是否真实存在紧急情况;第二步,判断措施是否采取于发生紧急情况期间;第三步,确定援引方是否根据真诚善意原则定义其基本国家的安全利益;第四步,成员方所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此类安全利益的“最低合理性要求”。
该适用思路为目前悬而未决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涉及安全例外条款的争端提供了指导思路。在最新的“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案”中,专家组基本沿用了本案的审查标准和逻辑做出判决,支持了沙特阿拉伯的主张。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报告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性作用,但该报告对后续的争端和上诉机构而言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抛开当前上诉机构受美国影响暂时“瘫痪”的问题不谈,如若争议方选择就此报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也有可能做出不尽相同的裁决。
(一)我国在“美国——232措施案”案件中的应对策略
从以往的实践中不难看出,美国一直坚持认为WTO专家组抑或其前身GATT均不具备审理GATT第21条的权利。同样,美国在应对多国就其232措施向WTO提起质疑时仍坚持这一长期立场,并指出专家组在“俄罗斯———过境运输措施案”中对GATT第21条的解读是错误的。美国指出,不论是根据历史背景或是先前的惯例解读,“其认为”均赋予了各成员方自我裁决的权利。此外,安全例外是一个政治上的例外条款,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都不能根据DSU对其做出裁决或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美国认为专家组采用了以结果导向的方法对该案件进行分析,不符合《争端解决协议》对专家组的规定。此次“俄罗斯———过境运输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和“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案”对该专家组报告的沿袭可能会对美国在WTO的钢铁和铝关税案非常不利,这也为我方在该案中采取的法律策略提供了借鉴思路。
首先,鉴于美国在非恶化关系的环境下同时向多个贸易合作国家发起232调查,很难证明其符合专家组对“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况”适用设置的前提条件,即当前的事实环境与签订合约时语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外,专家组在诠释“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况”时明确指出,各成员方之间的政治或经济差异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美国提出的钢铝进口可能会对美国制造业甚至对美国国家的安全产生威胁的论调可能很难符合专家组关于“国际关系中的紧急状况”的判断标准。即使美国成功证明了所采取的措施符合上述标准,我方仍可提出其措施并不是出于真诚善意且不是必须采取的。
例如,川普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论中均暗示增加关税的行为是美国恶意报复其他国家的手段,这显然与真诚善意原则背道而驰。专家组还指出,违反真诚善意原则最明显的例子之一便是一成员以“基本安全利益”为名行促进自身贸易发展之实,从而试图摆脱以公平透明和非歧视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由此可见,美国的行为不仅因缺乏判定自身安全利益的能力而违反了GATT第21条,更因为对GATT第21条的滥用而威胁到了整个多边贸易体系。
(二)我国应坚持的总体应对原则
在国际应对上,我国应在日后应对涉及国家的安全例外的争端时坚持国家对自身安全利益的自判权,并同时承认WTO对安全例外条款的管辖权,要求WTO成员方在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时应诚信行事、理性克制。同时要求WTO进一步澄清相关现有规定,提高该条款适用的透明度并对所采取措施进行多边审查,积极维护自由多边贸易体制,同时防止其他国家滥用该条款侵害我国利益。如前所述,美国以国家的安全为理由对多个成员方进口的钢铝采取配额和关税限制,其中一些受影响的成员方在WTO提起诉讼,还有一些成员方采取了针对美国的进口限制措施的补救措施。
中国应该进一步在国际社会上推动该类补救措施的合法化,以维护受损害成员方在WTO下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补救措施的合法化会消除关于自判性问题永无止境的争论,通过避免诉诸WTO的方式避免一部分政治问题,从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同时,推动补救措施合法化使得受损害成员方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和回应,重建有关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国内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当前对国家的安全的定义已经不同于以往,科技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等也成为国家的安全内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立立法体系,将国家的安全例外细化到国内立法建设中去。
当前中国《对外贸易法》中仅在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章节和服务贸易章节宽泛地提到可因为国家的安全对贸易进出口进行限制,而未有切实的法律路径。基于此,我国应在将《对外贸易法》作为一般法的基础上完善货物条例和技术条例的修改,同时建立中国化的“232制度”,使我国在应对国家的安全相关的紧急状态时有法可依、有迹可循。我国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对国家紧急状态的专门立法,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国家的安全为目标推动中国的紧急状态法立法步伐,从而赋予国家机关为控制、消除社会中危害和威胁行使紧急权力的权力。
结语
此外,我国应在维护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基础上,联合其他贸易伙伴共同推动对新型国家的安全例外规则的构建,并将其普及到多边、区域贸易协定中去,以形成更加符合当今国际形势变化的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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