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上诉人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想知道案件详情及判决结果?请往下读。
原标题:俩企业攀附“毛源昌”字号被判侵权
6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下称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毛源昌”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赔偿20万元。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年上诉人毛源昌上海公司成立时,被上诉人的“毛源昌”字号已持续使用长达近30年,在眼镜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毛源昌”系列商标亦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作为同业竞争者,毛源昌在选择“毛源昌”为企业名称字号缺乏合法依据而该文字又不属于通用词汇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其攀附“毛源昌”商誉的主观故意。毛源昌上海公司于年4月与被上诉人在同一区域浙江省内开设分公司,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误认。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业标识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陈颖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编辑:吕可珂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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