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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陈田心,女,年5月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
原告:陈圣,男,年1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
原告:陈杰,男,年8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民权东路。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君,女,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1层-B。
法定代表人:吕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先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号C区室。
法定代表人:孙忠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男,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文,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与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实力电传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企鹅影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简称黑龙江电视台)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付丽君,实力电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添先进,企鹅影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余娜,黑龙江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陈田心、陈圣、陈杰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实力电传公司、企鹅影视公司、黑龙江电视台: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刊登声明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连带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5.连带赔偿三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元、公证费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三毛(本名陈平)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信《过去·现在·未来》(简称涉案书信)于年创作完成并发表于年的《皇冠》杂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陈嗣庆先生依法享有涉案书信的著作权,自其于年6月2日去世后,本案原告三毛大姐陈田心、三毛大弟陈平与三毛幺弟陈杰依法继承了涉案书信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对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三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书信进行删改,组织演员进行朗读录制,出品《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简称涉案节目),并通过腾讯视频APP及官方网站(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伊 然
人民陪审员
孙慧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王 珊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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