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管理情况01厄立特里亚
厄立特里亚矿业法主要包括(矿业公告)(第68/95号),《矿业所得税公告》(第号)和《采矿作业条例》(第19/号法律公告),以上均于年3月发布。
厄立特里亚矿业法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它为投资者供了可观的利益和激励,法律规定:
利用根据有效勘探许可取得的任何商业发现的权利;
根据采矿许可证生产的所有矿物,无需任何关税和税费即可在当地出售或出口,而无需获;
公平外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免费无限制的汇回收入改入;在国外户中保留一部分外币收益;
简单的一站式许可系统。可让一个政府机构完成所有类型的采矿作业许可的所有手续。
02埃塞俄比亚
埃塞俄比亚矿业权管理相对比较规范。联邦政府矿产能源部负责向外国投资者发放预查、探矿和采矿许可证。按照埃塞俄比亚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埃塞俄比亚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注册成立勘查开发公司。外国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本国公司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注册成立联合投资公司。矿业用地可以通过租用、租赁或免费取得的方式获取。预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所需资料根据《埃塞俄比亚矿业法》有关规定,矿业权保留、流转、吊销、放弃,则根据《埃塞俄比亚矿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对于雇工制度,埃塞俄比亚年颁布实施的《第号劳资公告》和《埃塞俄比亚矿业法》均有专门规定。
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埃塞俄比亚政府特别重视的两个问题,任何人从事矿产经营,必须采取保障其代理、雇员和其他人员人身健康和安全措施,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降到最低。要求申请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投资人,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埃塞俄比亚矿业管理条例》对矿业投资的安全与环保做出了具体规定。
年9月,财政和经济发展部制发的《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增长和转型计划(GTP)》(/11-/15)中,采矿业的战略方向确定为:在矿产领域,政府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为私有投资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和开采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方面。为此政府应收集、翻译和编纂相关的地质信息并提供给投资者。除此以外,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矿产经济发展创造条件。而在采矿业的具体任务中,提出了对金、铂、钽、宝石等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以提高外汇收入;对清洁的可持续地热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通过增加大型和小型矿产开采证的颁发数量和开采额度,并提高开采水平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来替代进口矿物,使矿产业主和埃塞国民能够通过矿产资源获利。
埃塞俄比亚政府在不断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沙特阿拉伯、印度、南非等国的矿业公司已经涉足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中国公司自年也开始涉足。另外,埃塞俄比亚议会于年7月通过了矿业部提交的修订案,把矿业公司的公司税从35%减少为25%,理由是需要吸引外资来巩固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03布隆迪
布隆迪为发展经济,鼓励外国公司或外国私营公司参与矿产资源开采。对在布投资勘探、开采及开发利用的外资企业给予25年的开采经营特许权,到期后可延长两次,每次10年。矿产开采所需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开采所用水电费也有优惠。在对外贸易中,布隆迪共和国银行保证投资收益汇出;合同外币债务可用外币偿还,外国雇员的工资收入可自由汇出。在布做长期矿产投资的企业的利益不容侵犯。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或经营中止时,外国资本汇出不受限制。
年7月新的矿产规定下调矿产开采和勘探的税费。给予手工淘金者勘探、开发许可和展期的税费由年开始的2万美元下调到美元,环保税费不变(用于恢复和保护被挖掘地面),仍为50万布郎/年。在矿产领域,给予初勘或展期许可,原来是2万布郎/平方公里,最低限额万布郎/年,现调整为美元;给予祥勘或展期许可,原来是10万布郎/平方公里,最低限额万布郎/3年,调整为0美元/3年。给予开发或展期许可,原来是20万布郎/平方公里,最低限额1亿布郎,现调整为在第1个25年、第1和2个10年展期,税费7.5美元/公顷,最低限额0美元。
04吉布提
年7月23日,吉布提共和国总统颁布新的矿业法。这项新法律适用于地质基础设施,识别,勘探和开采矿物质的活动。但是,它不涉及与水,地热和化石能源物质相关的相同活动,因为它们受特定法规的约束。车道地区的地质基础设施,研究和采矿作业的活动将受补充法律的约束。
该法指出,矿产或化石资源的研究和开发活动被视为贸易行为。只有获得负责自然资源的部长颁发的采矿头衔,才能行使这些权利。
采矿业权人可从法律地役权和使用权中受益,包括人员流动,活动所需的水和能源材料以及设备的供应。
采矿业权人必须缴纳会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以便按照本法,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活动。该法规在地质基础设施,认可和勘探,手工采矿,采集/收获,采矿作业,采石场和手工采矿的某些领域提供了税收和关税豁免。
司法警察的官员和代理人,预算部的负责人以及由自然资源部矿业局正式授权负责自然资源的官员有权搜查和记录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
该法律将处以非法占用保护地,弃置作品,从事非法活动,不传播报告和信息,转让或转移任何财产的行为,最高可处以FDJ.00至2,万迪拉姆的罚款和六个月至四年的监禁。未经主管自然资源的矿业部矿业局批准,不得拥有采矿权。
05肯尼亚
肯尼亚稳定的政治环境,较好的经济基础,优越的地理位置,巨大的矿业开发潜力等都对国际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有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国家投资委员会和竞争管理局。肯尼亚《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农业用地不允许与外籍人士及非居民企业(包括非居民独资企业或非居民持股的企业)交易,包括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等(总统特许的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长租赁期高达99年。肯尼亚的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管理与协调法》、《环境影响评估规定》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估规定》,项目在开工或企业在申请其他执照前,必须向国家环境管理委员会提交环境评估报告。有关环保监管体制的相关要求已被载入肯尼亚宪法,“以健康环境支持经济发展并实现减贫”的愿景,也明确写入肯尼亚远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尼亚有望成为区域“绿色经济”发动机。
肯尼亚已经把建成非洲的矿业中心作为该国矿业的发展目标。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肯尼亚政府近日向议会提交《年矿业法》(草案),待审核通过。该草案规定,肯尼亚政府无需通过注资等金融手段即可无偿占有在肯经营的矿业公司10%股权。而旧法未有类似规定。新法草案还要求,许可证发放必须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以防止投机行为。新的矿业法有望在5个方面做出重大突破,从政策层面为吸引外资和技术,改变肯尼亚矿业落后的局面创造环境。
大幅减少手续成本。重点是简化采矿执照申领手续,并对于因勘探和采矿为目的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的,在申领手续方面提供方便;
在税收、供电等方面提供优惠。如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勘探费用资本化、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展情况延迟缴纳特许使用费、免征采矿机械设备进口关税、降低采矿企业的电费支出等;
对个体采矿业者进行规范;
加强矿区的公路、电力和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解决有关在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开矿的争议。
根据肯尼亚现行环境法案,禁止在保护区内开采矿藏。新的矿业法将从法律上对采矿行为进行规范。另外,对于年10月肯尼亚政府公布的规定——矿业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转让35%的股权给本地投资者,该草案未予以明确,仅规定矿业部长将不定期公布不同矿业部门本地持股比例的最低限额。
同时,肯尼亚在投资资本金和税收制度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存在区别对待。在投资资本金方面,要求外资企业至少需要50万美元,而内资只需要6.5万美元;在税收制度方面,外资企业需要交纳37.5%的企业税,而内资公司只需交纳30%。外资在肯尼亚的某些投资领域仍然面临所有权限制问题,如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保险和传媒等领域。
因此,在肯尼亚进行矿业投资时,必须深入研究矿业投资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肯尼亚的主要投资法律有《外资保护法》、《贸易许可法》以及《投资促进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投资的具体程序、投资许可的申请、投资管理部门以及投资激励机制等。针对矿业投资,则更要研究更为具体的相关法规,如:《矿产法》、《环境保护法》、《运输许可法》、《土地控制法》、《水法》等。对于投资管理制度,则要重点研究矿业市场准入、外汇及外资保护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税费制度。如年8月,肯尼亚矿业部将该国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提高,同时黄金、稀土、铌、钛矿石的销售总值税进行了相应提高。随后在10月份宣布把采矿证的费率定为10%。
本文内容来源于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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